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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 | 资金拆借的合规管理要点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02篇 原创
文 | 稼轩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 苏文悍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编者按:“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系列文章”第四篇之《资金拆借的合规管理要点》,下期预告《权益融资的合规管理》,请持续关注。




随着经济的变革与发展,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国有企业进行资金拆借活动已非常普遍。本文主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期能明晰国有企业资金拆借的一般合规要点。



 国有企业资金拆借合规的定义


国有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国有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在特定期限内使用,并在到期后要求归还的行为,或以支付对价的形式获得特定时期内其他企业的资金使用权并在到期后归还资金的行为。


国有企业资金拆借合规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员工在资金拆借过程中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在进行资金拆借时,国有企业及其员工可能面临着因不合规行为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各类负面影响的合规风险。


为有效防控资金拆借中的合规风险,国有企业进行的合规管理是指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资金拆借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违规责任追究、资金拆借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合规风险管理活动。



 资金拆借合同的效力


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资金拆借合同有效。但应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拆借合同无效:

第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第二,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第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第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六,出借人与借款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贷行为;

第七,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资金拆借的决策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进行资金拆借应按照企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订立借款协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各级、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资金拆借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按照国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拆借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面临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第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第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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